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94165号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寒青,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寒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弘韬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