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16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傅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伍毜,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佛山市翔得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伍毜、佛山市翔得威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林伍毜、佛山市翔得威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