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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伟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4428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伟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黄伟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428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涛,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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