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457号原告:吴国川,男,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磊,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官亭乡正鑫蜂具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官亭乡尚庄村。
经营者:吴英飞,女,1974年6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吴国川与被告长葛市官亭乡正鑫蜂具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吴国川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吴国川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国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吴国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