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知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经营者:田润龙,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因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与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二审中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撤回对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蓝田县天富润滑油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