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19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东睿书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16号负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LPFG2J。
经营者:杨开箭。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东川书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16号负2-9、10、11、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LPFT9J。
经营者:杨开箭。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东睿书店、重庆市沙坪坝区东川书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