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61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林,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