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501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悦琳,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三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园81栋-5号。
经营者:林建。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大连三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
本院2021年9月13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