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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龟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788号
案件名称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龟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龟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88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高登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龟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王学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新,男。

被告: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大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兴,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龟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同年1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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