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88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高登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龟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王学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新,男。
被告: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大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兴,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龟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同年1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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