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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东莞理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47号之一
案件名称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东莞理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东莞理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47号之一原告: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刘宏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江泰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祐中(KIMWOOJ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暑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理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竹。

原告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东莞理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宁宁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何 渊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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