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998号原告:席华,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玉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红球。
被告:深圳市优维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隆大谅。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优信购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区龙光世纪大厦1栋105。
经营者:黄林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席华与被告深圳市玉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维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优信购贸易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席华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席华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