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终2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磨框镇村4组7幢。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军,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胜利,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军,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佩,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9号1栋501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如云,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云辉,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亚佩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云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亚佩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亚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亚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负担1075元,由上诉人张亚佩负担10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