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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民终2760号
案件名称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亚佩;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云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终2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磨框镇村4组7幢。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军,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胜利,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军,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佩,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9号1栋501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如云,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云辉,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亚佩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云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亚佩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亚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亚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上诉人南通晚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负担1075元,由上诉人张亚佩负担10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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