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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叶征熊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2知民初95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叶征熊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叶征熊;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知民初95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叶征熊,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彤,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征熊、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海平审 判 员 胡志勇审 判 员 徐 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 越书 记 员 祝 奇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知民初95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叶征熊,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彤,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征熊、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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