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知民初88号原告:华雷科技(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陈乾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冰洁,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蒋礼金,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华雷科技(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礼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华雷科技(泉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雷科技(泉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雷科技(泉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华雷科技(泉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