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231号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巨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闪灿饮品店,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经营者:赵灿。
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闪灿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