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知民初10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百汇商店,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
经营者:耿红艳,女,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百汇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8月9 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 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 元,减半收取计25 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