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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宁市红芝菌用物资大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民初1556号
案件名称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宁市红芝菌用物资大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宁市红芝菌用物资大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1556号原告: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毛茔子村北海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杨玉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兆鑫,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宁市红芝菌用物资大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镇中心街龙玉对面。

经营者:陈红芝,女,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原告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宁市红芝菌用物资大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

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明确表示其不缴纳本案诉讼费,不需要再给予相应缴费期限。

本院认为,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内,向本院明确表示其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不需要再给予缴费相应期限,故对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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