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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射洪市藕然间餐饮店,射洪县思原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03民初27320号
案件名称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射洪市藕然间餐饮店,射洪县思原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射洪市藕然间餐饮店;射洪县思原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7320号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第2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277998703。

法定代表人:周平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射洪市藕然间餐饮店,住所地射洪市振洪路72-7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568K121。

经营者:张斌。

被告:射洪县思原餐饮店,住所地射洪县振洪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7LFBY88。

经营者:蒋培赋。

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射洪市藕然间餐饮店、被告射洪县思原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射洪市藕然间餐饮店、被告射洪县思原餐饮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射洪市藕然间餐饮店、被告射洪县思原餐饮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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