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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高阳县壮壮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548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高阳县壮壮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高阳县壮壮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548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习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壮壮餐饮店,注册号:130628600167199,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建新大街295号。

经营者:史圣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宁波,男,汉族,1993年1月27日出生,系史圣洁亲属。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高阳县壮壮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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