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548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习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壮壮餐饮店,注册号:130628600167199,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建新大街295号。
经营者:史圣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宁波,男,汉族,1993年1月27日出生,系史圣洁亲属。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高阳县壮壮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