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95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洞村北山村民小组工业区(黄志铭厂区二期车间十首层)。
法定代表人:陈忠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耀,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培一,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海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