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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兴伏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546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兴伏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兴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54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兴伏,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兴伏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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