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54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兴伏,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兴伏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