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738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拓·布吕德雷(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颖捷服饰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2号2区商业街103房。
经营者:刘影。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颖捷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