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60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创客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石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奥创软件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石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玮俊,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创客维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奥创软件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聚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