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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邓应根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10民初292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邓应根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邓应根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29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应根,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应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黄 皓审判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鄢佳慧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29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应根,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应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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