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388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满堂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鑫泰佳苑8号楼一单元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银堂,该公司经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成安县满堂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