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707号原告:郭志辉,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挺,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炫林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姜海英。
原告郭志辉与被告上海炫林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2.50元,由原告郭志辉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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