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09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新兴生鲜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刘家坡菜市场1楼14-1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5FPC3J。
经营者:涂小青。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吉安市青原区新兴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芷伊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09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新兴生鲜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刘家坡菜市场1楼14-1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5FPC3J。
经营者:涂小青。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吉安市青原区新兴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