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50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区兆兴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
经营者:何永富。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区兆兴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