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415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凤仙,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弘韬审 判 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陈 洁书 记 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