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静,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映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镜霖,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科,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悦,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映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9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以各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映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45元,减半收取4,972.5元,由上诉人映享(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映享信息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审 判 员 邵 勋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