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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徐旭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1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徐旭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徐旭生活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209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徐旭生活馆,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189号。

经营者:徐旭。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徐旭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万竹婷人民陪审员  李秋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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