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4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子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景山,男,195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易凡、邵明飞,辽宁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景山侵害商标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