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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8民初116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初11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山西省万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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