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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德隆胜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0号
案件名称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德隆胜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德隆胜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方冬才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黄峰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史瑞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隆胜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中15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何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作亮,中山颖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冬才,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特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德隆胜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冬才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艾美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艾美特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艾美特公司制造、销售的压力锅(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号为ZL201110095533.9、名称为“电压力锅可调式卸压阀”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且艾美特公司早已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审判决艾美特公司赔偿9万元缺乏依据。

针对艾美特公司的上诉,方冬才未作答辩。

针对艾美特公司的上诉,德隆胜公司未陈述意见。

德隆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德隆胜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德隆胜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且德隆胜公司早已停止了销售行为,原审判决德隆胜公司赔偿2万元缺乏依据。

针对德隆胜公司的上诉,方冬才未作答辩。

针对德隆胜公司的上诉,艾美特公司未陈述意见。

方冬才于2020年2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艾美特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德隆胜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艾美特公司、德隆胜公司销毁所有库存的产品以及专门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及设备;

3.艾美特公司、德隆胜公司向方冬才支付发明专利公开后、授权前的使用费25万元;

4.艾美特公司、德隆胜公司赔偿方冬才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且落入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艾美特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德隆胜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亦不能成立。

但由于方冬才无权禁止艾美特公司、德隆胜公司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涉案专利,故艾美特公司应向方冬才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费9万元,德隆胜公司应向方冬才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费2万元。

本院审理查明:本案原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第517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的,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

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由此可见,针对申请公布后的发明专利所支付的使用费,应以该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且专利权合法有效为基础。

本案中,方冬才主张艾美特公司、德隆胜公司在涉案专利获得授权之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并由此要求艾美特公司、德隆胜公司向其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

但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施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本案诉讼中裁定驳回方冬才的起诉。

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有关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方冬才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施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17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方冬才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方冬才。

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佛山市顺德区德隆胜百货商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分别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岑宏宇审 判 员 陈瑞子审 判 员 孔立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白宇书 记 员 谢思琳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0号案由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岑宏宇审判员:陈瑞子、孔立明法官助理:刘白宇书记员:谢思琳裁判日期2021年9月27日涉案专利“电压力锅可调式卸压阀”发明专利(ZL201110095533.9)关键词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宣告无效;

驳回起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隆胜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冬才。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17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方冬才的起诉。

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施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问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中,当事人主张支付使用费的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当事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利要求所提起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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