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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铭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大象无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766号
案件名称广州铭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大象无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铭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大象无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766号原告:广州铭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绍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陵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大象无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赖明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元亨,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铭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大象无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广州铭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铭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法官 助理  侯楠竹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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