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190号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利芳,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滨茂内衣店,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经营者:陈镇滨。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滨茂内衣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商建刚审 判 员 易 嘉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