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131号原告:杭州瑞创塑料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俞瑞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一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陈建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瑞创塑料五金厂与被告常德一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瑞创塑料五金厂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吴盈喆审 判 员 凌宗亮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蔡静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