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431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泽雁服装店,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升平路金阳广场4楼166号。
经营者:李哲伟。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泽雁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本案开庭前,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审 判 员 李敦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史高阳书 记 员 唐泰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