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知民初81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魔方餐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4FT8R。
法定代表人:胡亚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魔方餐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