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83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涵,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思洋,男,199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思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2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敬梦雅书 记 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