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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等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执3603号
案件名称李建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建军;张建辉;邢万强;北京鑫源金手匀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360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辉,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邢万强,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三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孙硕,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鑫源金手匀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孙王场21号楼1门。

法定代表人赵丹。

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与北京鑫源金手匀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23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68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23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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