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330号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毛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斐彬,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壮壮,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靖市麒麟区金橄榄台式甜品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曲靖市。
经营者:路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麒麟区金橄榄台式甜品店、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新坞(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