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144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溪县芦溪镇和家家乐超市,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芦溪镇金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23MA381C2HXN。
经营者:周权军,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芦溪县芦溪镇和家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2/2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