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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区吉万陶瓷销售部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987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区吉万陶瓷销售部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区吉万陶瓷销售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87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吉万陶瓷销售部,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粮管所西50米锦绣家园1号楼(吉万陶瓷)。

经营者:徐吉万。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吉万陶瓷销售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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