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87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吉万陶瓷销售部,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粮管所西50米锦绣家园1号楼(吉万陶瓷)。
经营者:徐吉万。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吉万陶瓷销售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