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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圣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8415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圣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马圣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41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林,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圣侠,女,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圣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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