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3知民初145号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2057244J。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利强,(原“宝鸡市”经营者),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一门头标有“美之上”的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91MA6XBBHX6Y。
    经营者:刘利强,男,汉族,生于1980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利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