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11号原告:李运良,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烨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倪吉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李运良与被告深圳市烨泰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运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李运良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