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5030号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X。
法定代表人:王贵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96号A幢11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011455235515X4。
法定代表人:郭素清。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二分店,营业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紫薇路30号B幢11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M。
负责人:郭素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二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二分店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