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0878号原告:湖南大斌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4003-B0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P9FHG6R。
法定代表人:金昂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领,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莫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中兴大街199号安徽新昌大厦3层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WM1RK8D。
法定代表人:黎东明。
原告湖南大斌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莫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湖南大斌家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大斌家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斌家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大斌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卓书 记 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