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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华容街角商业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陕花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3知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宝鸡华容街角商业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陕花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鸡华容街角商业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陕花食品有限公司;汉中市宝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3知民初137号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4095767N。

法定代表人:陈波,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桐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陕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工业园区宝成农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GHAY2X。

    法定代表人:李凯强。

    被告:汉中市宝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60.    法定代表人:杨宝。

    被告:宝鸡华容街角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北塔稍河西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71。

    法定代表人:容萍。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陕花食品有限公司、汉中市宝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华容街角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即“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所受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及律师代理费合计人民币30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所受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及律师代理费合计人民币10万元”;

同时,原告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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